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点和线路行驶,不得招揽包车合同约定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