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