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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