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确需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由于施工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