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七章 排水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排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盗窃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二)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三)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四)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五)在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