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单位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程建设单位出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