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道路设施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确需设置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