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