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