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在依法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