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施委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