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