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和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