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气象、环保、卫生计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气象因素对大气环境质量、疾病疫情、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积涝、旅游安全等影响的联合分析研判和预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