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十七条有效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不得延报或者瞒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