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不得延报或者瞒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