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由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交换和共享气象灾害和防灾减灾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