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