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