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