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相关规定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