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相关规定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二)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