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上门服务。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支持通过志愿服务登记和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开展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