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点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