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醒目位置公布优惠优待服务项目和内容,并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和预约等服务;对有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等特别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服务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公布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