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养老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属于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并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