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工作;鼓励为高龄、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