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