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