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