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每年四月份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责任制和扫雪、周末卫生日等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