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