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严禁毁林开荒、养蚕和在林地内擅自采石、采矿、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割鹿柴、埋坟及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禁止在公益林内采挖、移植树木。在商品林内采挖、移植树木,必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扒剥活立木树皮。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湿地内种粮及种植中药材,确需在林地和湿地内种植中药材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毁林打柴和非法收购加工大柴。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珍稀树种。建立古树名木及纪念木档案,设立标志。
凡列入国家、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严禁砍伐、采集、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缴纳费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