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严禁毁林开荒、养蚕和在林地内擅自采石、采矿、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割鹿柴、埋坟及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禁止在公益林内采挖、移植树木。在商品林内采挖、移植树木,必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扒剥活立木树皮。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湿地内种粮及种植中药材,确需在林地和湿地内种植中药材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毁林打柴和非法收购加工大柴。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珍稀树种。建立古树名木及纪念木档案,设立标志。

凡列入国家、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严禁砍伐、采集、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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