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凡在自治县境内征占、租赁、承包林业用地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其林地使用权。林木转让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