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自治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进行林业管理。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