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发展林业成绩显著的和超额完成各项林业指标的;
(二)检举揭发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使国家和集体、个人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发展林业教育,推广和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及林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连续五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扑救森林火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或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其他对发展林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