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确需到林区直接收购的,

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持证按指定地点、期限、数量、材种收购。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职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参与木材和种苗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