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