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的诚信管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将在履职过程中因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