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禁止通过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来解决涉企经济纠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前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