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上述档案资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依法不予公开的资料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