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量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裁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