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场所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经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合格的,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