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监督检查清单制度。

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于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范围,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