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