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松涛水库的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松涛水库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松涛水库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土、林业、渔业、农业、公安、交通、旅游、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白沙、儋州、琼中、澄迈、临高、海口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涉及松涛水库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施。省人民政府根据松涛水库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建立综合执法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