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松涛水库周边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