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计结果第五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