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审计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