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审计第二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