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审计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